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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加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律監(jiān)督
發(fā)布人:金華之家 發(fā)布時間:2023-5-10 瀏覽量:104 次

  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9日表示,加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律監(jiān)督,以能動履職依法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。
  最高人民檢察院介紹,近年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和涉案標的額均大幅上升,有的當事人不服司法裁判,向檢察機關提出監(jiān)督申請。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實施民法典,依法加大法律監(jiān)督力度,一季度共辦理房屋買賣合同類民事訴訟監(jiān)督案件800余件。
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有三方面特點:一是房屋出賣人“一房二賣”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;二是房屋實際所有人與權利證書登記人不一致產生房屋權屬爭議;三是房屋買受人購買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房屋易給自身造成損失。實踐中,房屋權利證書登記人有時并非房屋實際所有人。在房屋名義登記人出售房屋,而實際所有人對出售行為未予追認的情況下,該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。此時,若房屋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,其購房行為可能不構成善意取得,不受法律保護。
  結合監(jiān)督辦案實踐,檢察機關提示,房屋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應自覺遵守國家房地產登記制度及有關政策,誠信交易并積極采取措施防范潛在交易風險,避免引發(fā)不必要的民事糾紛甚至民事訴訟,最大限度維護交易安全。
  具體來看,一是及時辦理房屋權屬登記。房屋買受人購買房屋后,應及時辦理房屋權屬登記,避免房屋出賣人再次出售房屋給自己造成損失。
  二是合伙買房應完善內部協(xié)議。我國實行不動產產權登記制度,合伙買房可能導致房屋實際所有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,產權登記不能反映房屋真實權利情況,造成認定房屋真實權屬關系困難。因此,合伙買房當事人應簽訂相應內部協(xié)議,留存購房款支付憑證等能夠充分證明房屋真實權屬關系的證據材料。
  三是房屋買受人不可貪圖便宜。房屋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應具備受讓不動產時為善意、支付合理價款和已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3個要件。善意取得的核心要素是支付合理價款,即支付購房款應大體符合市場價格。對于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房屋,房屋買受人應謹慎購買,認真審查房屋產權登記情況,切莫因貪圖便宜造成更大損失。
來源:昝秀麗 中國證券報·中證網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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